淮北市农业农村局-4008云顶国际网站
近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修订后的《淮北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及《淮北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市级农民合作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17年颁布的《淮北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及《淮北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为前一阶段市级示范社、示范农场评定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有效推动了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化快速提升。但随着国家和省有关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系列新政策的出台以及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变化,原有政策已不能满足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对各级示范社、示范农场评定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是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认定及监测市级示范社、示范农场对于引导和扶持我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不断发展壮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进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积极的意义。《办法》中对我市市级示范示范农场申报条件、申报评定程序、运行监测等作出明确说明。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1-3月,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3日,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3月7日,通过专家论证;3月7日-8日书面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濉溪县农业农村局、三区农水局意见;3月7日-14日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网站留言、电子邮箱、电话和书函邮寄等途径反馈的意见;3月8日,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对办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关于修订<淮北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及<淮北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法律意见》,3月15日局法规科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内容合法、制定程序符合规定,并印发公开。(未通过常务会议审核)
四、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管理,积极树立规范化发展样板,全面增强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不断提高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生态化水平,努力实现全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
五、主要内容
《淮北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示范社申报条件、示范社评审办法、运行监测、附则等五个章节共十二条内容。《淮北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报条件、申报及认定程序、运行监测、附则等五个章节共十三条内容。
(一)对象:
1.在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可以申报认定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2. 以家庭成员(包括姻亲、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可以申报认定市示范家庭农场。
(二)原则:
采取自愿申报,镇(街道)和县(区)两级推荐、市级综合评定的原则。全市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批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示范家庭农场。
(三)条件
1.市级示范社的认定须对照登记设立、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经济实力等8项标准开展示范创建。
2.市级示范农场的认定须对照12项标准开展示范创建。
(四)程序
主体自愿申报,镇(街道)和县(区)两级审核推荐、市级综合评定。
(五)监测
对认定的市示范主体实行动态监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六、创新举措
参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省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和《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以及我市工作实践,明确了主体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市级综合评定评定机制,明确了评定示范社示范农场的条件,申报评定程序及运行监测方式方法。
七、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将按照“两个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强化指导服务,加快全市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并采取 “自主申报、乡镇审核、县区推荐、市级评定”的方式,组织开展市级示范社示范农场申报评定工作,落实示范社示范农场动态监测制度,推动全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
八、咨询部门和咨询电话
咨询部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咨询电话:0561-3369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