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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预算部门,各县(区)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21年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财预〔2021〕6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财政局制定了《2021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5日
2021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预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部署,着力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严格落实预算公开主体责任,继续扩大预算公开范围、细化预算公开内容、健全预算公开机制,积极打造阳光财政,进一步提高预算透明度。
(二)基本原则。
1.明确公开主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政府预算,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预算,并对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2.坚持依法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公开任务,确保依法公开。
3.严格规范公开。落实预算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预算公开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预算公开规定,规范公开时间、内容、格式等,确保有序公开。
二、工作任务
(一)拓展公开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自2021年起,将部门所属二级预算单位(下同)纳入预算公开范围,力争两年内实现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全覆盖。各部门要有序组织推进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确保2021年单位预算公开数量达到半数以上,2022年实现单位预算公开全覆盖。各部门在做好本部门预算公开的同时,要加强对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提前研究确定2021年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范围,督促按时公开到位。市直部门在预算公开前,要将2021年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名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规范公开内容。
1.政府预算。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算按规定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地区公开,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2.部门预算。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汇总预算,下同)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并对本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国有资产占用、预算绩效情况等重点事项作出说明以及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3.单位预算。除涉密信息外,单位预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并对本单位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国有资产占用、预算绩效情况等重点事项作出说明以及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4.“三公”经费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各部门、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本单位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按总额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各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说明。
5.预算绩效。各级财政部门要随政府预算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各部门、各部门所属单位要随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公开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包括项目概述、立项依据、实施主体、起止时间、项目内容、年度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等信息。
6.政府债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三)统一公开时间。
1. 政府预算。政府预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公开政府预算,并鼓励适当提前公开时间。
2. 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公开部门预算,并鼓励适当提前公开时间,部门预算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3.单位预算。单位预算应当在部门或上一级单位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所属单位要在法定时限内公开单位预算,并鼓励适当提前公开时间,同一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四)规范公开方式。
1. 政府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网站设立预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算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的同时,在统一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
2. 部门预算。各部门要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立预算公开栏目,将部门预算在门户网站公开的同时,在统一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
3.单位预算。各部门所属单位通过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集中公开本单位预算。
对以上公开的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均要编制公开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
(五)严格保密处理。加强预算公开保密审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政府预算的涉密事项,各部门、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审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涉密事项,依法界定属于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预算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制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持续跟踪落实到位,确保预算公开经得起检查检验。
(二)妥善回应关切。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预算公开宣传解读,在主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耐心细致解疑释惑,及时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方便社会公众理解。对预算公开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细化举措,切实加以解决。
(三)推动有序公开。预算公开前,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审查公开文本,按程序报部门负责人审定。公开过程中,认真开展自查,督促所属单位及时纠正错漏。公开后,对公开情况常态化跟踪核查,确保预算信息长期保持公开状态。完成公开工作后,市直部门负责填写《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反馈表》,报市财政局备案。